★假药—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48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假药:
·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;
·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
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、按照假药论处:
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
·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 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
·变质的;
·被污染的;
·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问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
·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★劣药—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49条规定: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果胶 药品标准的,为劣药。
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劣药论处:
·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
·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;
·超过有效期的;
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;
·擅自添加着色剂、防腐剂、香料、娇味剂辅料的;
·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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